奇秀百科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哪些债权不能代为行使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43:2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债权。如果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则不能主张代位权。

非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债权人只能对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行使代位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非现实的权利:

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非现实的权利,例如将来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安置费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因此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不得让与的权利:

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不得扣押的权利:

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这些权利通常法律禁止扣押,因此不能通过代位权来行使。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存在瑕疵的债权:

如因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所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未届满期限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已和解或调解的债权:

若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方式加以解决,那么债权人亦无权行使代位权。

时效抗辩中的债权: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时效抗辩,那么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专属管辖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被仲裁机构或法院专属管辖,那么债权人同样无法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其代位权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