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是由人类审慎地创造出来的,以服务于某些目的。它是人造物的一种,通过语言和其他表达手段得以存在和传播。
法律是一种权威性制度,具有时空相关性,依系于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它的权威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来实施。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它具有概括性,是从大量具体行为中抽象出来的,适用于一般人和反复适用的情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标准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精心制定或认可。法律具有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反映了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国家强制力的运用程度实际上决定于法律规范反映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意愿的程度。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不是完全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
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它具有明确的程序要求,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地实施。
法律具有可诉性,即公民和组织可以依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属性,使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