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单位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
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
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及时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
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健全会计机构,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
对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