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终止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如严重亏损、不可抗力、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其申报债权的期限。
清算组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全体合伙人或者人民法院。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全体合伙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发布公告,宣布企业终止经营。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以上步骤完成后,合伙企业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