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意愿是指 银行愿意在符合自己条件的情况下对某客户或项目提供贷款的表示。这通常是在客户项目立项阶段,银行对项目初步评估论证,并认为项目符合银行的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时,对客户表示将来拟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表外业务。
贷款意向与贷款承诺的区别在于:
贷款意向书表示可以为贷款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准备和商谈,而贷款承诺则是已经就贷款条件和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大型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一般需要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而在可行性报告批准阶段则需要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须按正常贷款的审查程序对贷款作出评估,签定正式的贷款承诺协议;而贷款意向书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贷款承诺内容包括承诺额度、承诺的有效期限、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贷款条件、及收费事项等,而贷款意向不表示贷款的额度以及期限。
贷款承诺一般要收取承诺费,而贷款意向不收取费用。
综上所述,贷款意愿是银行对客户或项目表示未来贷款支持的一种意向,通常不包含具体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贷款承诺则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贷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