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事务在中国被界定为 中央事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反垄断直接涉及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工作,因此属于“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基本事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反垄断执法权一揽子授权和委托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了央地双层执法结构。
同时,《反垄断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综上所述,反垄断事务主要由国家层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并在必要时授权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