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即发文字号,是由 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构成的。具体说明如下:
这是发文机关的简称或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的机关单位。例如,“皖政”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的代字。
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2004〕”表示2004年。
表示该年份内发文的顺序号。例如,“18号”表示该年份内的第18号文件。
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如果文件有文头,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建议:在拟制或运转文件时,确保发文字号的准确性和唯一性,以保持文件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