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移送的物品和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这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法院提出的公诉意见书,内容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和法律依据。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这些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以便核查。
包括案件侦查、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如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物证、书证等。
所有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于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包括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大宗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等。这些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
如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证明、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销毁证明等,也应当随案移送。
总之,随案移送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对于不宜移送的物品,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和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