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的时间规定如下:
普通发票没有作废时间限制,除非在票面上加盖了有限期使用章,在该期限内开具和使用,超过期限的视为作废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日期后90天内要认证,否则不能抵扣。如果需要作废,必须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180日后,发票作废的权力由当地税务机关收回,同时建议购买人在180日期限内提出作废申请。
建议
普通发票:如果发票上没有加盖有限期使用章,可以无限期使用,直到遇到其他作废情形(如发票损坏、项目填写错误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在开票后180日内完成作废申请,以免失去作废权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跨月作废,可以采取冲红方式处理,但需要收回原发票副页并详细注明作废原因。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发票作废处理不当而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