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有以下几种称呼: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的人,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股东亦称为投资人,但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宽泛,例如向合伙企业出资也可称为出资人,但合伙法中称为合伙人而不称为股东。
在众多股东中,持股比例相对较高,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也可被称为大股东。
相对于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称为小股东。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东。
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享有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但没有优先权。
股东也可以是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这些称呼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适用性,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称谓。例如,在讨论公司股权结构或进行公司决策时,使用“大股东”、“小股东”、“控股股东”等称呼可能更为恰当;在日常交流或非正式场合,简单地称股东为“出资人”或“投资人”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