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案件必须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确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案件必须由受理自诉的法院管辖。
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且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被害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自诉人必须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被告人的信息,否则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自诉人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证明曾经提出控告的证据。
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总结来说,提起自诉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七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自诉案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