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一种 法律行为,具体定义如下:
收养人:
领养他人子女的人,称为养父或养母。
被收养人:被领养的人,称为养子或养女。
送养人:通常是抚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限定性: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产生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消灭原有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权利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根据被收养人的权益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根据收养人的人数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根据收养关系的法律来源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根据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和事实存在与否而进行的分类。
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根据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分类。
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根据收养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自愿、平等、协商: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
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以及送养人的条件等。
登记:收养关系需依法报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通过以上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通过法律程序在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关系,并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