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办厂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限额为所在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即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残疾人办企业可以享受免费行政费用。
残疾人办企业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雇佣残疾人就业后,符合一定条件可全额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金。
残疾人创业者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便利办理登记注册、优先提供店面并适应减免店面租赁费用待遇。
创办的企业若为社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残疾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提供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具体优惠政策的实施和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联系当地相关部门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