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的详细情况。
以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等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以上各种证据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