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是指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包括:
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过执行终结,可以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