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收方法主要分为 从价计征和 从量计征两种。
应纳税额 = 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 × 具体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审核: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 具体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的审核:包括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若无法准确提供销售数量,可以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纳税期限
资源税可以按月或按季缴纳,若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减免税规定
资源税有各种减免税规定,例如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开采等均有不同的减征比例。
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申报和缴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也可以亲自到当地税务局办理。
注意事项
应税产品包括矿产品(如原矿和选矿产品),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这些规定确保了资源税的征收既公平又合理,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资源和地区的特殊情况。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