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 由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的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而做出之判决,因此也叫判例法。普通法是指源于英国的传统法律体系,其名称来源于它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通法律体系,不以特权身份、财产高低和职业等因素为依据,适用于所有人,因此被称为普通法。此外,普通法具有广泛适用和实践的特点,因此也能被称为常法。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不断演变和发展,逐渐成为了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普通法是基于法院判例与惯例的法律体系,法官在判决时会参考历史判例来做出裁决。
普通法体系中的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遵循先前的判例,以确保司法连贯性和一致性。
普通法适用于整个司法体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王权的强化密切相关。
普通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2世纪,当时英国王室法庭开始实施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通过巡回法院和御前会议的设立,普通法逐渐从地方习惯法统一为全国性法律。诺曼征服后,英国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进一步巩固了普通法的地位,使其成为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并传播到世界各地。
综上所述,普通法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是因为它是一种基于法院判例与惯例的法律体系,适用于所有人,具有广泛适用和实践的特点。普通法在英美法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不断演变和发展,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