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通常是指未经商标在先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定商标抢注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抢注者明知或应知被抢注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仍然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或敲诈被抢注者。
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或者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抢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可以推断其具有恶意。
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并且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抢注者注册成功后,不是自己使用,而是高价转让或许可给被抢注人使用,或者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抢注者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填报了不真实的信息,可以认定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综合以上标准,如果抢注行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尤其是涉及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那么可以判定为商标抢注。需要注意的是,判定商标抢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