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通过公开的方式对社会作出的许诺,相对人完成承诺中指定的行为后,行政机关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履行某种职责。以下情形属于行政承诺:
行政机关为吸引投资、发展地方经济,承诺给予投资者物质奖励、税收优惠、购房补贴、落户优惠等行为。
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承诺在法定期间内完成某项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改善执法环境、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等。
通过会议纪要、签订框架协议等形式,针对公司作出的“给予相应的配套土地及设施”的承诺,构成公司提出给付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行政承诺作出后,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全面履行,保护相对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这些情形下的行政承诺,相对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条款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