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于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则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所有人有过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责任类型均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个体或组织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以保护公众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