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个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加条款。这种合同的特点包括:
期限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并且在将来会客观确定到来。
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某个时间区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
期限可以用来决定合同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或合同的终止时间(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与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确定会到来的,不存在不确定性。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附期限合同在民法中有其特定的应用,例如在养老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在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后,在双方约定的将来某个时间(如50岁或55岁)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