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下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先向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该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最终裁决,申请人和第三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这种裁决称为先行裁决,但并非最终裁决,因为仲裁庭可能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作出裁决。
最终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最终裁决作出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总结:
最终裁决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和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涉及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以及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