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伤害、拐卖、绑架、猥亵、奸淫等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性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