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是指外国股东同中国股东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公司股份必须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5%以上。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性公司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这些外资企业类型在资本结构、合作方式、管理结构和法律地位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外资企业的设立和经营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