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不计入审限:
1.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3. 中止审理的时间,包括: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被告人脱逃;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 二审开庭审理之前,检察院阅卷的时间;
5.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不计入审限:
1. 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 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 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随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