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的最长期限,有如下规定: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的最长期限为 六个月。
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和留置的期限可以延长至24小时或更长时间,但总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若需延长留置时间,必须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在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
综上所述,留置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且延长需要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