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 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这种损伤在受伤时或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劳动能力降低不超过三分之一。
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更精确地反映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恢复的可能性。轻伤鉴定标准包括对人体造成以下损害:
如头颈部受伤、眼睛、鼻子、耳朵、口腔、颧骨、上颌骨、下颌骨、面部软组织、颈部软组织等部位的损伤。
如影响容貌、影响呼吸、影响咀嚼、影响吞咽、影响发音、影响视力、影响听力等。
如导致短暂意识障碍、近事遗忘、皮肤外伤性缺损、皮肤瘢痕、骨关节损伤等。
鉴定轻伤需要综合考虑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