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建议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收养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