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权利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人权:
宪法源于权利,其产生根源在于保障人权。例如,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独立宣言》等都是基于人民权利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
确立权利清单:
宪法也被称为“权利之法”,因为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这一价值在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清单”上得到体现。
保护权利功能:
宪法对人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根本性地位和特殊功能。宪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历史使命,负责抵制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明确权利与限制: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典对人和公民的权利进行专门详尽的规定,包括权利的认可、详细罗列以及权利的限制。此外,有的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权利丧失的情况。
社会资源分配:
“宪法”作为“权利”的最高规范载体,通过政治体制设计构造了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宪法权利实现的宪法义务确保了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得以合理分配,同时,未被宪法列举的权利虽未获得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资格,但仍是宪法“努力实现的目标”。
规范权力运行:
宪法规范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通过限制政府和官员的权力,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责,避免滥用职权,并明确界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维护社会平衡:
宪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维系宪法与社会结构的动态平衡,消解通过宪法列举权利的诸种隐忧,并抑制权利因规范内涵缺失所致的泛滥倾向。
综上所述,宪法规定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权利清单、保护权利功能、明确权利与限制、社会资源分配、规范权力运行以及维护社会平衡。这些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