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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1.8万元注射填充“人工骨”!一件件医疗美容纠纷触目惊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9:03:00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驻穗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曾洁赟 刘凯欣

一颗颗爱美之心,让医疗美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周围。然而,随着医美行业的飞速增长,行业乱象悄然滋生,在这一场场对美的追求中,一件件医疗美容纠纷随之出现。在“世界卫生日”之际,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00余件。省高院同时发布了一批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医疗美容纠纷中医院越级开展手术、使用伪劣医美产品、隐瞒医疗资质重要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

一单手术分包给若干主体实施

医疗美容的费用不低,风险同样不低。在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为11.8万元。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期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全程以所谓“合作”为由,引导其进行消费,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各方未告知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医疗美容项目,引导消费者转至合作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与操作注射门诊部之间的关系、注射物来源及属性、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揭示了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法产业链,各方经营者以拼凑、整合资源形式,规避医疗资质管理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容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该案亦警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应注意审查医疗机构资质及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提高辨识能力。

祛斑,变成九级伤残

在杨某诉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中,张某为某购物商场专柜的销售人员,经张某推荐,杨某与唐某在该专柜签订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约定唐某为杨某祛斑,并承诺可达相应效果,修复期为6到8个月。签订协议后,杨某向唐某支付了1万余元美容费。治疗后,杨某出现面部红肿、结痂等情况,唐某让杨某继续坚持按疗程修复。随后,杨某面部瘢痕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与杨某脸部瘢痕存在因果关系,唐某应承担对杨某脸部瘢痕的赔偿责任。张某提供场地进行美容并收取相应款项,应就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面部瘢痕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受到不可恢复的创伤,为此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支持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唐某、张某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法院认为,即便是祛斑等非侵入性的美容服务,若美容产品未达标准或治疗不规范,也可能会造成面部瘢痕,严重的甚至会毁容。本案判决认定专柜经营者及实施祛斑者共同侵权导致消费者九级伤残,并判决二人共同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而且对于规范美容市场、警示消费者谨慎选择医美机构具有积极意义。

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赔偿15万元

在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周某于2021年因腹部脂肪堆积,有腹壁松弛整形需求,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手术事宜,并至某医院接受腹壁成形术及腰腹吸脂手术。术后,周某主张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起诉请求某医院、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二者财产相对独立。

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为周某实施腹壁成形术的行为系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周某要求某医院、某公司按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应予支持。判决某医院、某公司向周某赔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