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例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如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等。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例如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此外,工程勘察和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也包括在内,例如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需要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