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定金是指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债权担保,促使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定金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而订金则是一个交易习惯用语,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具有担保作用。如果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退回;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目的和效力不同,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但《民法典》主要规定了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综上所述,合同定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并在一方违约时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方式,以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