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档案在原单位的保管期限一般为 两年。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一些单位可能在员工离职后15天内要求取走档案,或者在员工离职后档案在原单位保存一年。但长期将档案放在原单位可能会变成“死档”,失去法律效力,影响个人就业、社保、公积金等办理。
因此,建议离职后尽快将档案从原单位转移,以免影响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原单位允许,也可以选择将档案保留在原单位,但需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