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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饮酒后猝死,家属索赔12万元!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4:06:00    

呼朋唤友相约饮酒,本是一件十分高兴的事,一旦饮酒过量,就有可能“惹祸上身”。4月22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醉酒后意外死亡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宴请者因没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某日,王某邀约张某某夫妇、李某某夫妇及钱某某夫妇携子女至家中聚餐,并提供了2瓶42度白酒。席间,张某某询问钱某某是否饮酒,钱某某表示同意。此后,张某某、李某某各饮约六两,王某未参与劝酒。

聚会结束后,大家在王某客厅看电视、聊天。当天21时许,三家人共同离席后,前往同一小区内张某某的新家参观,钱某某因困倦先行返家休息。

回家后半小时,钱某某出现吐血等异常症状,其妻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钱某某被送往医院,当日23时许,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钱某某家属认为,王某作为聚餐的邀约者、酒水的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钱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故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应对其能否饮酒以及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健康负责。虽然王某是本次宴请活动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但王某对钱某某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

此外,钱某某在王某家中饮酒后并未出现不适,其妻子亦随其一起离开,王某在宴请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钱某某死亡与宴请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对钱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此类案件中,认定组织者或者共饮者是否存在过错,应当考虑两方面:一是是否存在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情况,比如劝酒、强迫饮酒等行为;二是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比如在饮酒人处于醉酒无法自制的危险状态时不进行照顾、通知、护送、救助等行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