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单是违规导游被扣分的凭据,涉及以下行为: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扣分行为还包括: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
无故不随团活动。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
仪表、着装不整洁。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如果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