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有权选举各级政府官员,包括国家领导人和地方政府官员。
选举过程应保证公正、公平、公开,以确保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人民有权对不称职或行为不当的政府官员进行撤换。
罢免权是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确保他们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人民有权提出法律草案或政策建议。
通过创制权,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
人民有权对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复决,例如对法律草案或政策提案进行投票。
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监督权还包括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可以参与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领导人员。
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
人民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利。
人民有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确保人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通过这些权力,人民能够参与和监督政府的运作,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