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的判定标准主要基于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程度、医疗依赖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以下是具体的判定条件: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全身瘢痕面积<5>
骨折
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骨折伴有神经损伤、关节活动受限等。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矫正视力正常但存在其他眼部疾病。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
睑外翻、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等矫正手术后。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矫正视力正常或存在一定程度的视力损害。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
手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这些标准详细列出了构成十级伤残的具体情况,涵盖了身体各部位的损伤、功能障碍、视力损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评定十级伤残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点,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